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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沖在一線啃“硬骨頭”,反受誣告;正值考察公示、換屆選舉,卻被人無中生有、借機舉報干擾組織視線……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安徽省紀委監委日前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試行)》,持續釋放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的堅決態度和鮮明信號,并明確規定了從重處理的5種情形。
《辦法》規定,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核查,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集體研究、分析甄別,認為有誣告陷害行為且有查處必要,需要啟動核查程序的,應當按程序報請省轄市以上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后實施。在核查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要全面、客觀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證據,也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不成立的證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該省明確,經審理、審批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按照人員身份和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誣告陷害人是黨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置;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置;誣告陷害人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辦法》還明確了應予以從重處理的5種誣告陷害情形,即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干擾換屆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向有關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通報,建議其所在黨組織、單位責令誣告陷害人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檢查,并將調查處理結論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其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同時,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要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幫助被誣告陷害人卸下思想包袱,消除負面影響。(記者 陳多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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