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與陳某就接收、保管受賄款行為具有通謀,二人基于共同的受賄故意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王某與陳某構成共同受賄,犯罪數額為1700余萬元
發布時間:2025-07-09
本案中,趙某收受李某20萬元好處,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推動實現將甲街道公款出借給李某經營使用,已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發布時間:2025-07-09
從表面上看,該18萬元本應由黃某支付給李某所在科室,最終歸單位所有并由單位支配,應屬于單位的應得“收入”
發布時間:2025-07-09
而錢某所在單位并無協助企業收取檢測費的職責,其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幫助楊某向轄區內的企業、商戶及醫院催收檢測費的行為,本質上是為了截留檢測費,謀取私利
發布時間:2025-07-09
手機站
客戶端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