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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東至縣紀委監委制定出臺縣紀委常委會和縣監察委員會工作規則,進一步推進紀委監委議事決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工作規則共9章35條,對議事決策的9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工作規則強調,縣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凡應當由縣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工作規則明確,縣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副書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涉及立案審查調查、審理案件、討論和決定干部事項、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遇重大突發事件臨機處置后,應當及時向紀委常委會、監察委員會報告。
工作規則要求,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應當從全局出發,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會議作出的決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縣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應帶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池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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