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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7年12月6日,宣城市宣州區紀委接到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的一起關于該區貍橋鎮原黨委委員、副鎮長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的案件線索。接到此案件線索后,宣州區紀委立即組織認真調查核實。
【調查情況】
經查,2017年10月7日19時,劉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宣州區貍橋鎮九龍南路29號門前路段,與停靠路邊的變形拖拉機發生碰撞事故。經鑒定,劉某某的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96.2毫克/100毫升。10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對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10月24日,交警部門給予劉某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2017年12月15日劉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18年6月14日受到開除公職處分。
【違紀者說】
劉某某在悔過書中寫道:“我對未能嚴格要求自己而釀成大錯十分懊悔,不僅辜負了組織上二十年的培養和領導平時給予的諄諄教誨,而且愧對年近七旬的父母的養育之恩,愧對妻子和女兒的殷殷期望,最為愧疚的還是對黨組織形象造成的不良影響。 ”
【執紀者說】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 劉某某本應本著對社會、對組織、對家庭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職盡職,但因為缺乏敬畏之心,擺位不正,自律意識不強,終究觸犯刑律、害人害己,最終受到黨紀國法嚴懲。劉某某的教訓值得所有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深刻反思、引以為戒,并時刻警醒自己,切實增強黨紀觀念和守法意識,嚴守交通法規,杜絕酒后駕駛,切實做到“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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