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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違紀主體既包括黨員,也包括黨組織?!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對黨組織紀律處理作出規定: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組;(二)解散。
對受到改組處理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的處理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對經審查發現存在違紀問題,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二是對經審查發現存在違紀問題,應當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并自然免職。
三是對經審查發現涉嫌違紀但短時間內難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職,再對其涉嫌違紀問題另案處理。
四是對經審查未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自然免職。
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后領導機構成員自然免職的影響后果
一是自然免職后,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如擔任上級黨的組織或者與其互不隸屬的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的,一般不納入自然免職的范圍。
二是自然免職后,所任黨外職務與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職務密切關聯的,通常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免去其所任黨外職務。
三是自然免職后,地方黨委中系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主官出任的地方黨委常委,在該地方黨委被改組處理后,其所任該地方黨委常委、委員職務即自然免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其所任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主官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范圍。地方黨委被改組處理后,重新組成新的地方黨委常委會的,前述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主官仍然可以再次出任重新組成的新的地方黨委常委。
四是自然免職后,被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中系掛職干部的,其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其所任原單位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范圍。
五是自然免職屬于懲戒性質的處理,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關于免職處理影響后果的規定予以執行,即被自然免職的黨員干部的處理執行標準為: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同時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適用改組處理的黨組織
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黨的組織主要包括10類:
第1類是黨委,包括黨中央、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
第2類是紀委,包括中央紀委、地方紀委和基層紀委,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紀委;
第3類是黨組(黨委),包括黨組、黨組性質黨委、機關黨組、分黨組;
第4類是不屬于黨的工作機關的中央和地方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包括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黨委在被賦予社會管理權限的開發區、國家級新區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縣級地方黨委在開發區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以及《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中央和地方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
第5類是紀檢監察工委(含紀工委),包括各級紀委監委在特定領域、行業、系統以及在特定地域派出的紀檢監察工委等;
第6類是黨的工作機關,包括辦公廳(室)、 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
第7類是中央和地方黨委直屬事業單位;
第8類是黨總支、黨支部;第9類是各級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10類是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
其中,除了上述第6類(黨的工作機關)中的中央和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以及第7類(中央和地方黨委直屬事業單位)不屬于黨組織,相應不能給予改組處理外,其余黨的組織均適用改組處理。
對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宣布處理執行的程序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于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再上一級紀委在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后也可直接決定立案。
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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