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后領導機構成員自然免職的影響后果 一是自然免職后,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
發布時間:2025-02-27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發布時間:2025-02-25
2018年修訂 2018年8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
發布時間:2025-02-25
意義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有效解決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加強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發布時間:2025-02-25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發布時間:2025-02-25
十一大黨章要求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黨員的紀律教育,負責檢查黨員和黨員干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同各種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斗爭”
發布時間:2025-02-25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發布時間:2025-02-24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發布時間:2025-02-24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發布時間:2025-02-24
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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