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黨組織為規避黨紀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等規定,對被立案審查的黨員在未作出處分決定前進行提拔或進一步使用,在干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
發布時間:2024-06-05
一切工作都要往實里做、做出實效,不好高騖遠、不脫離實際,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發布時間:2024-06-04
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賬”、及時止損,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發布時間:2024-06-03
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相銜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條,明確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
發布時間:2024-06-03
黨員、干部要按照規定做好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事務公開,把權力放在陽光之下,置于群眾監督之中,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發布時間:2024-06-03
黨員、干部在群眾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以實實在在的業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利益,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允許搞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
發布時間:2024-05-3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行為,規定為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發布時間:2024-05-3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2024-05-31
1.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加重群眾負擔
發布時間:2024-05-31
三是充實對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
發布時間:2024-05-27
《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
發布時間:2024-05-27
3.侵占公私財物,違規占用公物 《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
發布時間:2024-05-27
4.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內從事營業性酒店、飯店、娛樂、商城、洗浴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發布時間:2024-05-27
2. 離崗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
發布時間:2024-05-27
黨員、干部違反規定兼職,不利于秉公辦事,使其可能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通過兼職化公為私、損公肥私,有些違規兼職取酬實質上成為權力尋租或權力變現的“過墻梯”
發布時間: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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