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一款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
發布時間:2025-03-07
在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時,對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涉嫌犯罪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屬于第四種形態的情形,應當實事求是,不宜人為調整為第...
發布時間:2025-03-07
集體故意違紀,是指黨組織領導機構的全體成員,或者大部分成員明知其作出的決定或者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仍然作出違紀決定和實施違...
發布時間:2025-03-07
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發布時間:2025-03-03
中央紀委全會召開的出席要求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發布時間:2025-03-03
國家監委特約監察員的義務①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發布時間:2025-03-03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和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發布時間:2025-03-03
中央紀委全會如何召開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發布時間:2025-03-03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考慮《條例》總則關于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情節情況下,如果后一次違紀行為由于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也不屬于《條例》所規定的再犯
發布時間:2025-02-28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考慮《紀律處分條例》總則關于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情節情況下,如果后一次違紀行為由于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也不屬于《紀律處分條例》所規定的再...
發布時間:2025-02-28
明確了對無過錯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
發布時間:2025-02-28
不予黨紀處分的,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既可以構成違紀,也可以是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發布時間:2025-02-28
(1)對不明真相參加反黨聚眾活動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8
減輕處分不適用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5-02-27
基本釋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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