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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以下簡稱“巨財”)的實際工作中,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初期,審查調查組并不能確定被調查人是否存在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也不能確定其數額是否達到30萬元的立案標準。此階段審查調查組大部分的精力集中在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突破和認定工作中,往往到了案子的中后期才考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如此一來,在通常3個月的調查期內,往往只剩1個月左右辦理“巨財”的認定,時間上可謂“捉襟見肘”,尤其對于涉案財產數額較大的案子。所以,對“巨財”調查工作做好組織管理和流程管理以及優化取證方式十分必要。
“巨財”調查工作的組織管理
筆者認為,做好“巨財”調查工作的組織與管理,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提前安排謀劃。辦理認定“巨財”在整體結案時需要單獨成卷,對相關資產、支出、收入的調查取證要求是偏向“大而全”的,所以無論案情后期如何發展,審查調查組都應該在立案初期就建立起有關“巨財”的工作思維模式,立足“巨財”的計算公式和相關要素,提前安排謀劃“巨財”調查工作。即使暫時沒有“巨財”工作小組,在前期對被調查人等涉案人員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貴重物品、工資收入等調查取證中,也最好以“巨財”取證標準來進行,從而避免后期認定“巨財”時因證據材料不規范、不全面而重新取證。即使在案情發展后,不足以達到“巨財”的立案標準,但按照“巨財”標準取得的證據可以涵蓋認定貪污賄賂的證據要求,甚至往往能在“大而全”的調查模式中幫助審查調查組發現新的貪污賄賂線索。
二是要單獨組織人力。“巨財”罪是職務犯罪案件中需要獨立認定、獨立成卷、獨立公訴的一項罪名,其查辦工作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實踐中需要根據“巨財”罪的認定特點進行相對獨立的調查、談話取證、資料收集、綜合分析整理以及計算工作,是工作量較大的系統工程,在工作職能上相當于一個“五臟俱全”的專案小組,這就需要審查調查組內部組成“巨財”工作小組,單獨進行“巨財”的查辦認定工作。“巨財”認定工作也并非機械地套用公式,因其涉及層面廣,要求工作人員在深入了解公式含義及證據要求的基礎上,學習多領域相關知識,經常性組織集體學習、集中探討,提高調查和談話取證的規范性,提升整體工作質量。
三是“巨財”各項工作要隨案貫穿始終。“巨財”的認定和計算與本案中認定違紀違法所得的數額息息相關,隨著案情的發展變化,無論是數字還是證據材料都有隨時變動的可能。其他方面,包括財產鑒定的范圍、被談話人員的范圍、支出與收入的確認等都會隨著貪污賄賂等案情的突破或發展而有所變動。所以“巨財”的各項工作要隨案貫穿始終,等其他問題最終確定,“巨財”認定才能得出最終結論。這就更需要“巨財”認定的整體工作周全細致,做到通盤考量。“巨財”工作小組要提前搭建計算公式框架,與審查調查組隨時溝通協調,及時修正“巨財”框架中的要素內容,在證據調取和計算認定等方面也要不斷做出具體調整。
關于“巨財”調查工作優化取證的思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是作為貪污賄賂犯罪的兜底補充,量刑低于貪污賄賂罪,且在事實無法查清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還要遵循有利于被調查人的原則。近年來,由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特點為公眾廣泛認知,被調查人往往也提前在法律層面做了“應對準備”。在職務犯罪調查中,被調查人經常避重就輕,閉口不談或少談貪污賄賂事實,人為造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狀況。一些被調查人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從輕量刑、逃避懲處的“避風港”。基于此種情況,筆者從兼顧公平正義與客觀現實的角度,總結梳理了一些優化取證的工作方法,盡力減少被調查人規避懲處的空間:
一是提前溝通,充分查證。有來源的收入作為“巨財”計算的扣減數,通常是辯護人關注的焦點。辯護人往往會因為案卷中對有來源的收入的認定不夠充分全面,而對前期的查辦工作提出質疑。
實踐中,關于被調查人的家庭有來源的收入不能僅僅憑一般想象推定。每個家庭千差萬別,具體情況只有被調查人本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清楚。所以在對有來源的收入正式取證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溝通,讓被調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客觀交談的基礎上,逐一寫出有來源的收入項目、金額并簽字。對于未被留置的家庭成員,因為隨時可能出現串供等行為,務必以筆錄形式一次進行證言的固定,筆錄細節盡可能細致全面。如果涉及多個未被留置的家庭成員,談話取證要同時進行,避免其互相串供。
談話取證或溝通之后,辦案人員綜合各方信息,在“按圖索驥”的基礎上,結合一般推定,再進行對收入項目的具體調查取證。取證過程中如有問題,要隨時和被留置的被調查人及其配偶溝通確認,再做進一步調查。待有來源收入的書證全部取得后,還應采取出示證據的方式與被調查人進行最終筆錄確認。關于對有來源的收入數額的認定,既要做到客觀公正全面,又要警惕被調查人及有關人員別有用心的造假行為。現有資產和以往支出的取證也應該依照此模式進行。
二是在談話取證中盡可能挖掘細節。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缺乏明確資金渠道的情況下,被調查人或其家庭成員刻意提高或編造家庭收入的數額、故意隱瞞或編造資金轉移真實用途等問題。有時因為資金無從查起,又不能隨意否定相關人員的證詞,只能按照有利于被調查人的原則處理。針對此類問題,筆者建議選取多個相關人員進行談話取證,對事件進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細節挖掘,當多個細節在不同人員的筆錄中出現大相徑庭、互相矛盾的問題時,就直接排除了有關調查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從而還原了事情的原貌。關于細節的選取還需辦案人員就具體案情仔細分析研究。
三是把專業事宜交給專業機構。在辦理“巨財”的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對于金融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支出及收益認定的情況,比如股票、保險、股權等,這類資產所取的證據資料專業性強,尤其是反復操作的股票和股權類資產、險種及收益模式多樣化的保險投資等,辦案人員很難快速準確地理解把握證據資料的內容。如果辦案人員把精力投入在大量具體專業材料的分析計算中,不僅耗費很多時間,而且得出的結果也不一定準確,未必能作為證據使用。鑒于此,建議辦案人員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與相關專業機構的溝通中,通過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的工作,將大量證據資料化繁為簡,提供比較明確的支出及收益數額,或者提供更簡潔明了的表格式數據對證據材料進行梳理,從而更便于金融資產的分析認定。
四是發揮好表格的作用。在辦理“巨財”的實踐中,通常辦案時間短,涉及領域廣、內容繁雜瑣碎,同時個案案情特點各異,操作時沒有可參考的詳細規范性文件。在千頭萬緒之下,容易遺漏或出錯。鑒于此,建議辦案人員立足“巨財”計算公式,把握要素內容,對每一個大類要素中具體的子要素逐一梳理,制作明細計算表格。涉及制作的表格可包括:扣押現金種類數額明細表、扣押物品及鑒定價格明細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及利息明細表、房產車輛信息統計明細表、歷年消費性支出年度及人員統計計算表、股票保險股權等投資及收益明細表,租金收入分年度統計表,工資等收入分類及分單位統計明細表等。此外,一定要按照“巨財”公式框架搭建一個“巨財”明細計算表,把具體子要素依照歸類,逐一列入表格中,隨時測算“巨財”的數額。
一個個表格,憑借“總—分—總”的形式,如同經絡一般,串聯起整體工作,在辦案過程中很實用。表格可以作為記錄梳理筆錄時的參考提綱;可以充當分析整理資料、訂卷歸檔時查漏補缺的參照物;在案情發展變化時,它是隨時調整數據的載體和工具;移交審理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它可以幫助審理人和公訴人快速準確了解案情,做出判斷。
(何苗 作者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某專案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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