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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同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動機。“徇私”可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
三、本罪的客觀方面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價格。
3.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四、加重處罰事由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可作如下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第五條,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重特大案件標準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高檢發〔2001〕13號),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重大案件標準為:(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特大案標準為:(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九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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