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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全面依法治國,反腐敗各環節工作都必須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來開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監察與刑事訴訟法法銜接的各項要求。監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為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建立權威高效、銜接順暢的工作機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法法銜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在證據的收集審查上要實現法法銜接,在工作程序上要實現法法銜接,在法律適用上要實現法法銜接,在持續教育上要實現法法銜接。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的概念、種類、舉證責任、證明標準、非法證據排除以及證人制度等。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取得的證據,要與刑事審判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經得起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要查明證據種類是否在法定范圍內,證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調查收集,以及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共同依法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扎實、合法,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把案件辦成鐵案。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程序之治。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等調查措施,以及交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明確了將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的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為了落實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相關規定,明確界定案件管轄范圍,規范措施使用,不斷完善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等工作的具體銜接程序。2018年4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貴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立案調查的第一起案件。國家監察委員會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王曉光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進行調查。調查終結后,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給予王曉光開除公職政務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經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王曉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王曉光案的實踐探索,為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不斷完善法法銜接程序積累了十分重要的經驗。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如何準確地適用法律?不論對監察機關還是對檢察機關而言都至關重要。監察機關調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的都是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實體上都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各職務犯罪的有關規定,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等方面的證據。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開展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采取調查措施、審理等各環節工作,從履行審批手續到執行,適用的都是監察法。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對于是否決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則要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上不完全相同,但有一點是共通的,那就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懲是為了更好地治。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既要善于用思想道德做被調查人的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悔過、認錯、懺悔,又要引導他們學習、遵守憲法和監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樹立法治意識,積極配合調查工作。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要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個人具體情況,不間斷進行思想道德、法律法治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能夠認識到職務犯罪行為給黨和國家事業、人民利益帶來的危害,促使其積極配合公訴、審判活動,真誠認罪、悔罪。
“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完備的制度規定只是實現法法銜接的良好開端,好的制度更需要在實踐中得到全面精準的貫徹執行。做好法法銜接,要熟練掌握監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制度、案件辦理程序、移送審查起訴環節、留置與先行拘留、逮捕措施轉換等規定。貫徹監察法、刑事訴訟法,有許多改革事項需要深化,有許多“瓶頸”問題需要突破,有許多制度機制需要完善,我們要圍繞構建和完善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制這一改革根本目標,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克服思維定勢和工作慣性,創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不斷探索和積累法法銜接的實踐經驗。要進一步發揮好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用,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法法銜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提交反腐敗協調小組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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