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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縣紀委監委嚴格落實紀律處分執行工作,加強了與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協調配合,并積極探索,形成紀律處分執行常態化監督機制,建立明確告知、定期反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制度,從而進一步加強了紀律處分的執行力度,杜絕紀律處分執行打“白條”。
明確告知。建立紀律處分執行告知制度,在送達處分決定時,印制紀律處分執行事項告知單,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應辦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時限。對涉及職務、工資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辦理工資調整審批手續;對于開除公職的,及時與縣財政局、編辦對接辦理下編、停發工資手續;涉及影響工資晉升的由縣人社局按規定審核。年度考核及獎金由縣人社局等相關單位審核把關、按規定發放。
定期反饋。處分決定下達后,要求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上報《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及時報告紀律處分送達、宣布、職務工資調整、處分決定材料裝入個人檔案等情況。對于涉及職務、工資調整的,要求一個月內必須報告辦理情況,并將工資審批核定表放入案卷。同時,與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加強溝通、對接,要求做好審核把關,定期反饋受處分黨員干部的處分、監督、工資調整、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獎金發放等信息。
監督檢查。由縣紀委監委牽頭,會同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根據處分影響期(處分期)的不同,定期檢查紀律處分執行情況。
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執行到位的,責令整改并退出多領資、資金;在處分決定執行過程中,對敷衍了事、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2016年以來受處分人員的紀律處分執行情況開展了專項監督檢查,通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立即整改糾正,并追繳792元,對經辦人員、分管領導2人進行了問責。(黃山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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