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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開展。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增強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干部群眾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營造自覺接受監督、干部群眾積極參與、有利于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良好氛圍。
根據相關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設計/王嬋 文案/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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