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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上午,由安徽省蕪湖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蕪湖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賈暉受賄一案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歷經4小時的開庭審理,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賈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退出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賈暉在擔任蕪湖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蕪湖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市政工程建設管理、房屋工程建設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承接業務、日常工程檢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潘某、陳某、王某等15人賄賂共計22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賈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賈暉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暉真誠悔罪、親屬積極代為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自1999年至2017年,受賄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大,主觀惡性較深,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賈暉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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