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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監察員是個什么“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公開后,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消息稿和《工作辦法》不難看出,特約監察員既是做好國家監察工作的重要幫手,又是落實憲法和監察法有關規定、加強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的重要力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決定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對國家監委特約監察員的聘請范圍、任職條件、聘請程序及任期、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和履職保障等作出規定,為推動監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事實上,按照一定程序優選聘請一些公信人士作為特約(邀)監察員,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咨詢等相關職責,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好經驗好做法好傳統,也是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開展正風反腐工作的重要途徑。自1989年5月原監察部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以來,特約(邀)監察員工作已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原監察部在1991年12月和2013年10月相繼公布了《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等規章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廣大特邀監察員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投身紀檢監察事業,踴躍建言獻策,積極參與監督,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績。實踐充分證明,特約(邀)監察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既要保持工作連續性,又要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緊緊圍繞新形勢下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職責定位,讓特約監察員隊伍這塊好鋼用到刀刃上。
黨的十九大以來,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憲法修正案通過、監察法頒布施行,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職責定位發生了新的變化,也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據憲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監委由全國人大產生,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察法還明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監督”。按照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和監察法有關規定,圍繞新形勢下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職責定位,在梳理總結多年來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制定《工作辦法》,及時且必要。
研讀《工作辦法》,稱謂上從“特邀監察員”變為“特約監察員”,一字之變體現的是權利、責任、義務的高度統一;選聘范圍,落實憲法和監察法關于國家監委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的規定,明確特約監察員來源主要是全國人大代表,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中優選聘請;職責要求,著重發揮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明確特約監察員的首要職責是“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此外還提出著力發揮特約監察員的參謀咨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這些變化,有利于保障特約監察員進行廣泛、有效的監督。
紀檢監察工作,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支持、監督。特約監察員是加強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的重要力量。《工作辦法》強化特約監察員的職責、權利、義務,用制度保障“為特約監察員依法開展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彰顯的是“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主動接受監督、自覺支持監督的鮮明態度。(蘭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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