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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咨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監察機關進行復審、復核的時限有多長?監察機關進行復審、復核期間內,原處理決定的效力如何?
答: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進行復審、復核的時限作了明確規定,即“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一個月”應當自復審機關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計算,這是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監察機關進行復審活動的期限,“二個月”應當自復核機關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計算,這是上一級監察機關進行復核活動的期限。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因為監察機關處理決定和復審決定,是一級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對監察對象和監察機關均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和撤銷。在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有利于保障監察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審決定的效力,維護監察機關的工作秩序,維護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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