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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同志提出“四個精準”“三個負責”,要求把保障案件質量這個政治責任扛在肩上,決不能出現絲毫松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全面推開以來,重慶市紀委監委嚴格落實中央要求,重慶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陳雍多次表示,案件質量是做好工作的“生命線”,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守住案件質量底線。重慶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抓住案件審理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以責任追究倒逼案件質量提升,把審理責任落實到具體事項、具體環節、具體人員,明確提出對重大質量問題能夠發現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如實反映是瀆職,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了《案件審理工作責任制辦法》等文件。
通過主動建章立制,以切實有效的制度規范促進案件質量提升。截至6月,重慶市紀委監委立案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248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32件,檢察院提起公訴11件,法院判決4件,無退回補充調查情況,移送的涉嫌犯罪事實均得到認定,檢察院、法院對監委移送案件的質量等給予高度評價。
明確職責分工,以定員定責夯實案件質量基礎關
職責分工明晰是保障案件質量的前提。通過明確“室職責”“人職責”“崗職責”,從源頭上夯實案件質量基礎關。
一是明確“室職責”。案件審理室主要負責審理以下案件: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的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案件,實行“紀法同審”“查審同級”;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室初核后擬由第二種形態轉為第一種形態的案件;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批轉的初核擬了結信訪件;區(縣)紀委監委報批、備案和征求意見的案件;區(縣)監委報請市監委批準從寬處罰建議的案件等。
二是明確“人職責”。案件受理后,實行一案一授權,室主任指定兩名以上同志組成審理組,明確組長、承辦人、協辦人。一般情況下,審理組組長即為承辦人,對案件審理工作承擔直接責任,切實履行八項職責,即全面審核案卷材料,與審查調查組就一般性問題溝通交換意見、提出補證意見(涉及重大事項的,需報室主任同意),組織開展審理談話,起草審理(審核)報告,向室務會匯報案件,辦理案件報批審簽手續,負責案件征求意見、請示、處分決定及執行、報批、備案、移送審查起訴工作,負責審理案卷歸檔。審理組協辦人協助組長(承辦人)工作,切實履行六項職責,即參與審核案卷材料,協助制作閱卷筆錄、審理(審核)報告,參與開展審理談話,協助辦理案件報批審簽手續以及制作室務會討論記錄,協助辦理處分決定及執行、報批、備案、移送審查起訴工作,校對審理文書材料等。
三是明確“崗職責”。審理組應當嚴格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要求,從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手續、執行管理、涉案款物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全面嚴格審核,做到“實體審” “程序審”“款物審”三審統一、環環相扣,達到嚴把關、細審核的目的。
明確程序要求,以規范有序筑牢案件質量程序關
程序合法是保障案件質量的重要一環。通過明確每一個流程、環節中的具體操作程序,嚴把案件程序關。
一是提請研究程序。明確規定審理組在集體討論基礎上形成審理意見,經室領導審核同意后,將案件提請室務會集體審議,圍繞違紀違法審理報告和職務犯罪審核報告展開討論,聚焦爭議焦點、重大疑難復雜問題。
二是研究準備程序。提請室務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在室務會召開前1日將起草的案件審理(審核)報告及相關材料印送至參會人員。參會人員應當認真研究,做好討論發言準備。
三是研究討論程序。室務會討論案件由室主任主持,必要時分管、協管案件審理室的領導參加,并按以下程序進行:(1)審理組組長(承辦人)匯報案件,協辦人作補充說明。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應當逐筆匯報案件事實、證據分析、定性處理、法律適用、犯罪情節、是否有漏罪漏犯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2)參會人員參與討論,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作出決定,審理組根據決定開展后續審理工作。(3)審理組協辦人負責案件討論的記錄,如實反映審理組案件匯報、參會人員發表意見以及會議決定等情況,會后將記錄裝入審理內卷。(4)審理組會后及時回收、清點會議材料,做好保存或銷毀工作,參會人員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會議材料。(5)室務會堅持集體審議,對審理組提交的審核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理意見。審理意見與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對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有較大分歧的,分管領導召開審理協調會,進行會商,達成一致意見。
四是文書簽閱程序。審理組組長、承辦人、協辦人應當在閱卷筆錄、審理談話筆錄、審理報告等材料上簽名,參加室務會討論人員應當在討論記錄上簽名。
明確追責范圍,以責任追究倒逼案件質量實體關
責任追究是保障案件質量的重要抓手。通過明確案件審理工作的責任追究范圍,倒逼案件質量提升。
一是明確室領導責任追究。規定案件審理室主任嚴格落實教育、管理、監督責任,對案件定性處理出現重大失誤、審理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二是明確審理組組長、承辦人、協辦人責任追究。組長、承辦人、協辦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手續、審理文書等負責,出現失誤的,根據后果及影響程度,在劃清責任基礎上作出處理。
三是明確其他責任追究。違反辦案安全保密紀律,違規干預審查調查、泄露案情、以案謀私、辦人情案,接受宴請和財物的,嚴肅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考核標準。將審理的案件違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性質認定錯誤、處理畸輕畸重的;對審查調查存在問題應當發現沒有發現、應當糾正沒有糾正的;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證據材料被以非法證據排除的;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調查或者漏罪漏犯的;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被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或者被判無罪的;從寬處罰建議適用不準確、處分決定宣布執行不規范、文書報告存在嚴重瑕疵、發揮紀法貫通及法法銜接“關口”“窗口”作用不力等情況,細化為內部考核評分標準,并將全室辦案人員所辦案件質量的總體情況每季度公布一次,作為年終考核、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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