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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為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權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監察法的施行有力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正確理解監察法規定的工作原則,嚴格依照監察法履職盡責,不僅是監察權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也是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的有力支撐。
以監察法規定的原則為指引
堅持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建立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監察權依法有效運行是關鍵。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法第四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在工作、辦案中不能受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監督準確到位,案件辦理合法合理,處置正確適當,從而增強監察公信力和權威性,真正實現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監察法也建立了一系列確保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的制度,比如完備的案件管理制度,有效的報告、記錄和備案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申訴制度等。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案,在進行監督、調查時依法收集、調取證據,確保證據真實、合法、有效。為了確保始終以事實為根據,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權力,例如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以法律為準繩,是指監察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辦事、辦案,發現問題依法進行監督和予以處置,不偏私、不枉法、不濫用權力。在監督、調查和處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能確保相關工作和案件辦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處置得當、程序合法。
堅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為用更為法治化的方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指南。監察法明確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改革試點過程中,一些地方的監察委員會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的制度機制,權力行使過程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監察法將這些有益經驗上升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在監察法中明確宣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是對改革試點經驗的認可,更是對改革目標的重申。
充分發揮監察法的規范作用
依法履行職責。監察法首先是關于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及其權限的實體法。根據法律規定,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涵蓋了廉政教育、監督檢查,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處分、問責以及移送司法處理,提出監察建議等具體內容。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豐富監察方法與方式,有利于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依法履行職責是有效行使監察權、更好地發揮監察作用的重要基礎。堅持主體合法,監察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履行回避義務。堅持內容合法,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首先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權限;在具體案件中,做到秉公執法,嚴防“燈下黑”。
運用好“四種形態”。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我們黨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反腐敗斗爭的政策性、政治性強。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思想和理念,同時也是從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實際出發而作出的規定,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必要遵循。
有效進行監察。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必須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方法,最大限度提升監察效果。對此,監察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各級監察委員會和監察人員能夠采取法定手段進行監督、調查、處置。尤其是,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通過提醒談話把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并且善于深入了解所聯系的地區和單位的具體情況,準確研判當地政治生態。監察的首要職責是監督,監委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
嚴格遵守程序。監察法也是監察機關行使權力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正當是現代法治的重要精神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鮮明特征。程序既是權力運行的必備要素,也是約束權力的重要方式。監察法用專門一章詳細規定了監察機關行使權力的法定程序,包括問題線索的發現與受理、管轄、初核、立案與調查、證據的搜集以及處置等,其中特別詳細規定了如何處理舉報、進行初核,如何采取訊問、留置等措施。監察法同時規定了如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包括向當事人及其家屬、相關組織進行宣布和通知,禁止非法收集證據,禁止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以及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等。建立完備的監察權運行程序,有利于提升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成效,奪取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勝利。(李少文?作者單位: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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