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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查工作需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路某(化名)在你單位的股票份額予以凍結……”
2017年5月31日,一份蓋著山西省監察委員會紅印的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發往山西證券某營業部。接到通知后,營業部立即對路某的股票賬戶予以凍結,回執于當天發回。
房地產老板路某,系魏某(化名)案的重要涉案人員。2017年1月,魏某因被群眾舉報而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談話函詢。談話函詢中,魏某對有關問題無法做出合理說明,有關問題線索被轉入初步核實,其與路某的隱秘聯系逐漸浮出水面。5月24日,經山西省委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魏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31日,根據案情需要,對路某進行立案調查,為了防止路某對賬戶“做手腳”,轉移、藏匿資金,才有了上述凍結股票賬戶的一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事后我們才知道,凍結措施采取得太及時了。”參與調查的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一執紀審查(調查)室工作人員回憶道。原來,該股票賬戶是路某以自己的名義開設并匯入資金,實際由魏某夫婦控制并交易。在魏某“出事”以后,路某為了能讓股票賬戶看起來更像他的,就想把密碼改一下,進去操作幾筆資金。正是在5月31日當天,路某讓證券公司客戶經理幫他變更了賬戶密碼,但還沒來得及使用該賬戶操作資金,賬戶就被凍結。6月27日,山西省監委又對與該證券賬戶綁定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有了這個證據,調查人員很快從路某身上打開了突破口。
魏某案中監察機關開具的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
凍結可以防止當事人轉移、抽逃涉案財產,有利于迅速固定證據,推進辦案工作。尤其是在涉案財產金額較大、來源復雜、行賄手段隱蔽、被調查人逃避甚至對抗組織調查的情況下,適時運用凍結措施顯得很有必要。
“路某采取的是一種比較新型的行賄手段,即以開設股票賬戶的形式行賄。表面上看賬戶名字是路某的,銀行卡也是在路某手里拿著的,但實際上所有的炒股、理財等都是魏某及其妻任某操作。”調查人員介紹道。2015年,魏某的女婿在上海開公司,任某安排路某從該賬戶轉出100萬元給女婿。在談話函詢和初核階段,魏某夫婦到處訂立攻守同盟,大肆隱匿、轉移贓款贓物,采取種種手段對抗組織調查。2017年3月,任某找到路某,要其一口咬定股票賬戶是自己的,和魏某無關,魏某只是幫忙炒股;同時在其安排下,魏某的女婿與路某就轉出的100萬補充了投資協議,由魏某女婿把“投資”產生的“利息”2.9萬元打回該賬戶。
機關算盡太聰明。在調查組的得力措施和有力證據面前,魏某很快就如實交代了大部分違紀違法事實。該案也成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山西省紀委監委迄今為止查處的涉案金額最大、追繳贓款及孳息最多、辦案用時最少的案例。
當然,由于凍結措施直接限制當事人財產權利,在采取凍結措施的時候,必須按照適用條件進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接受有效監督和制約。按照山西、浙江等地有關制度規定,采取凍結措施,應當經省監委分管領導批準,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通知銀行或其他機構執行。對于凍結的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凍結,并通知財產所有人。(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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