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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鏈接】
第三十七條 派駐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
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對問題線索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意見應當自收到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
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并按照規定報派出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派駐機構經過初步核實,需要進行立案審查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其中,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
派駐機構在立案前應當征求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意見,對于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派出機關決定。確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況,經派出機關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時向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條 派駐機構按照規定報批后,可以依規依紀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措施。對依法應當交有關機關執行的措施,報派出機關審批并以派出機關名義辦理。
派駐機構應當對審查調查措施進行嚴格監管,建立措施使用臺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派出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理,提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建議、擬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
第四十一條 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
派駐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監察對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建議駐在單位處分的,由駐在單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決定。
派駐機構提出的處理處分建議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機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派駐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對黨組織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對領導干部采取黨紀政務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對調查的監察對象和涉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經集體審議,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依規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決策機制、監督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或者薄弱環節的,應當提出紀檢監察建議。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饋,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到位。
(摘自《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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