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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叉車集團紀委組織紀檢干部集體學習新頒布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面學習理解后形成了“三點學習共識”。
體現了嚴的基調不動搖。通過認真學習,一致認為《條例》充分體現了貫徹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針方略,縱深推進國有企業反腐敗斗爭的戰略部署,既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劃定了行為底線,又要求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和單位加強日常監督,對違法行為堅決查處、嚴肅追責,強化震懾效應,不斷釋放出全面從嚴的強烈信號。
體現了監管與鼓勵擔當相統一。《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從處分原則、處分適用、處分程序、鼓勵擔當作為等方面落實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更好激發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條例》規定給予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法治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保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確對待、合理使用受處分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實現了尊重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營造出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體現了“三個區分開來”相關要求。《條例》將“三個區分開來”要求轉化為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規定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條例》規定調查中發現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造成不良影響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及時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安徽叉車集團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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