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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上海一老人修剪自買的香樟樹被罰14萬”的新聞引發社會熱議。事件本身孰是孰非有待討論,但相關管理部門事前面對老人合理訴求不予正面回應,事后不問青紅皂白僵化執法,對老人處以高額罰金的做法,多少有些“以罰代管”的味道在里面,這般“一罰定乾坤”怎能令人心服口服?
“以罰代管”顧名思義就是以懲罰代替管理,其意在通過增加犯錯成本倒逼人們對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因其成本低、時效強、易操作、好理解,從而被人類社會沿用至今。然而,管理的目的在于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實現組織的既定目標,而懲罰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只能迫使人們“不做什么”,而不能讓人們心甘情愿地去“做什么”。行政機關肆意以懲罰代替管理,其本質就是“懶政”,是披著執法外殼的“尋租”!
首先,“以罰代管”在邏輯上是存在謬誤的。盡管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兩害相權取其輕”亦可從反面解讀為“兩利相權取其重”,即當違規違法帶來的收益超過懲罰提高的成本時,人們就可以選擇無視法律法規。“以罰代管”從一開始就傳遞出了不正確的是非觀,模糊了違規違法與合理收益的邊界,錯誤地將二者放在了對等談判的位置上,不僅難以實現管理的初衷,反而會嚴重破壞社會的公序良俗,甚至會助長“犯罪有理論”的滋生,清代著名的“議罪銀”制度殷鑒不遠;其次“以罰代管”是“腐政”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相較于管理而言,處以高額的罰金不僅省時省力,更能變相地為相關執法部門“創收”。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罰款往往會成為“以罰代管”的主流。行政機關既可以借此逃避監管責任,又可以將權力“變現”為實實在在的利益,而別有用心者則能借機“贖買”違規違法行為的“通行證”。一旦“創收”成為管理和執法的主基調,那“以罰代管”勢必會淪為權錢交易的工具,成為利益輸送的新“后門”;最后,以罰代管會嚴重割裂群眾與政府間的信任。行政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務,而非強制人們服從。以罰代管從來不思考問題如何解決,它只是在“解決”觸碰問題的人,正如“摁下葫蘆起了瓢”一般,一個懲罰的背后伴隨而來的是更多的懲罰,而現狀依然沒有任何實質性地改變。長此以往,群眾勢必會產生抵觸甚至仇視的情緒,將行政管理誤解為少數人“欺凌”自身的工具,嚴重割裂群眾與政府間的信任,讓干群關系緊張化、矛盾化,甚至是敵對化。
當然,對“以罰代管”的批判并非是對懲罰的全盤否定,只是對“以罰為本、唯罰是舉”等舊弊的批判。懲罰作為人類社會最早的管理手段之一,對于一些影響較大、情節惡劣的情形,對于一些尚屬“藍海”階段的領域往往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用。然而,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管理部門勢必要主動去觸及問題核心,不斷規范、探索更有效、更多元的執法方式,群眾也迫切希望知道在“不做什么”之外,他們到底“能做什么”“應該做什么”,這就決定了“以罰代管”必然不能成為主流,注定要淪為“過去時”。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歷史責任,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擔當。當前,我國的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急需我們的黨員干部擔當作為、蹄疾步穩、奮勇前進,發揚“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在“紅海”中開辟“藍海”。對于紀檢監察機關而言,要始終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方針,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給予黨員干部更多先行先試的空間,讓他們在“試錯”的過程中成長,不斷培養他們“善始善終、善做善成”的能力,絕不能吹毛求疵、錙銖必較,更不能一罰了之,大搞懲辦主義式的“以罰代管”!(旌德縣紀委監委 馮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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