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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中共阜陽市委批準,阜陽市紀委監委對潁上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李光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光亮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審查時與他人串供,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職務晉升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搞“一言堂”;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案件辦理,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明知案件達到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致使犯罪行為長時間未受到刑事追究,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李光亮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背離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踐踏職業操守,無視黨紀國法,私欲膨脹,頂風違紀,執法犯法,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和司法腐敗,損害司法公信,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且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阜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阜陽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光亮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阜陽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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