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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保障黨員權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監督執紀執法工作關系到黨員的切身利益,案件審理作為監督執紀執法工作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條例》,確保取得良好的執紀執法綜合效果。實踐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更加注重審核程序手續,確保取證規范
一是審核審查調查程序是否依規依紀依法。重點審核立案決定是否及時向本人宣布并通報所在單位、留置案件是否將留置決定通知家屬、對被留置的黨員是否依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上述程序均關系到相關黨組織、個人的知情權。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還要重點審核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材料,審核見面程序是否規范、事實表述是否全面客觀,特別在被審查調查人不簽署意見或對事實、定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要審核具體原因及審查調查組是否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二是取證手續和方式是否規范。《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對黨員進行監督執紀中應當充分保障黨員權利,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手段、措施。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均明確了采取審查調查措施的具體程序要求。審理人員在審核案件材料時,因時間有限等因素,更多注重審核證據具體內容,容易忽視對取證規范性、合法性的審核。如審核筆錄時,只審核相關證據之間能否互相印證,而對談話時是否告知談話對象權利,是否存在誘供、指供內容,是否保障其飲食、休息,以及是否聽取、記錄被審查調查人的申辯等方面的審核關注不夠。而這些程序、手續等反映取證過程和方式的材料,往往能夠暴露出取證是否合法合規,進而影響證據能力和談話對象的合法權益。審理人員要強化全面審核意識,進一步加強對程序、手續審核力度,并審看同步錄音錄像,核查與談話筆錄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對相關線索或材料證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審理部門要及時建議辦案部門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依規依紀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更加注重履行審理手續,做到程序嚴密
對涉及被審查調查人權利保障的重要審理程序必須不折不扣履行。
一是開展審理談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審理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審理談話對克服“書面審”弊端、全面核對事實證據、了解被審查調查人態度和認識,以及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等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審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審理談話工作,對所辦的案件原則上都要開展審理談話,尤其是對擬按第三、四種形態處理的重處分案件,以及被審查調查人不認可違紀違法事實等存在申訴隱患和可能侵害黨員權利的案件,應做到“每案必談、應談盡談”。對確因身體、安全、疫情等因素不宜開展審理談話的,應形成書面材料報領導審批后入卷備查。
二是在審理階段擬增加違紀違法事實或加重定性、責任的,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重新見面。違紀違法事實、定性及責任是給予被審查調查人處分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調查階段已將違紀違法事實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的情況下,審理階段擬作出不利于被審查調查人的事實調整、定性改變的,應當協調審查調查組將調整后的事實、定性與其重新見面,聽取其意見。
三是要充分保障受處分人的申辯權。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黨員有黨內申辯權,在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其自身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更加注重綜合考量,堅持紀法情理貫通融合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要求,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在提出審理意見時,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貫徹容錯糾錯精神。把黨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特別是在處理涉及企業改制、招商引資、舊城改造等事項的案件中,綜合考量問題發生的背景、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因素給予恰當處理,避免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
更加注重“后半篇文章”,鞏固處理效果
一是保障受處理人的申訴權。《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從申訴范圍看,不限于處分決定,對未給予紀律處分的處理結論,如對組織處理(免職、降職、崗位調整、由領導職務改任綜合管理類職級等)、免予或不予處分決定、調整退休待遇、收繳違紀違法所得等審查結論、決定,只要對受處理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均可提出申訴。
二是抓好跟蹤回訪。此次修訂增加了跟蹤回訪條款,充分體現了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受到處理、處分的黨員應當進行跟蹤回訪,對思想認識不到位的,要引導他們正確認識、改正錯誤;對心存顧慮、思想包袱較重的黨員,鼓勵其調整心態、積極工作;對于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任用條件的黨員,應正常使用。審理部門要在受處理人所在黨組織配合下,結合受處理人處分種類、態度認識、現實表現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暖心回訪”,釋放嚴管厚愛的強烈信號。(安徽省紀委監委 許展 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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