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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唐慶明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慶明在擔任安徽省靈璧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承攬工程以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10至2019年,唐慶明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55萬余元。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唐慶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唐慶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慶明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陳多潤 通訊員 樊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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