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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受賄案作出二審宣判,依法維持今年6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一審判決。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愛華利用其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劉某等10人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32萬余元的財物、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46萬余元。其中,王愛華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期間,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多個開發商那里為自己和親屬購買商鋪、住宅5套。
一審判決依據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定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并據此認為,被告人王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632.3842萬元的財物、現金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46.408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愛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愛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愛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王愛華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已查封房產由查封機關依法處置。
圖為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后,王愛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王愛華提出的涉及犯罪事實的7條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除提出與王愛華的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另提出對王愛華在審判前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予以排除等6條辯護意見,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綜合評判,認定王愛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綜合考量王愛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量刑罰并無不當。省人民檢察院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審查意見正確,予以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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