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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下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劉其鹿利用其擔任銅陵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銅陵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印刷業(yè)務、指定招待用酒、項目規(guī)劃審批、融資、稅收返款、土地使用稅返還、土地出讓金返還、用地價格優(yōu)惠、土地競拍征遷、容積率調(diào)整和安置房回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6.603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其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其鹿到案后主動供述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財物,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其鹿當庭表示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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