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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范全省黨組(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準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 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給予省直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干部和市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科級黨員干部黨紀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駐紀檢監察組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移送本級紀檢監察工委審理。
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與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報告通報駐在部門黨組,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
對敏感特殊案件,經派駐紀檢監察組立案審查和審理,并報派出機關批準后,可以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五條 給予省直駐在部門科級及以下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審查和審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征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和審理省直駐在部門科級及以下黨員干部違反黨紀案件,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六條 給予市直駐在部門科級以下(不含科級)黨員干部黨紀處分,原則上由派駐紀檢監察組立案審查和審理,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
具備審查和審理條件的市直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也可以進行審查和審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征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第七條 給予縣(市、區)直駐在部門科級以下(不含科級)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和內部審理,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移送縣(市、區)直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必要時縣級紀委可以指導審理或者派員參與審理,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八條 對于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并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于地方紀委首先發現并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后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 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將案件審查報告、內部審理報告以及實體與程序證據材料、違紀事實材料、檢討或者懺悔反思材料等裝訂成卷。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對移送的案件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的,待派駐紀檢監察組補齊后予以受理。審理過程中,對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提出補充審查調查建議,按程序報批后,退回派駐紀檢監察組補充審查調查;對移送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按程序報批后,退回派駐紀檢監察組重新審查調查。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依規依紀全面審核、嚴格把關,形成審理報告并以紀檢監察工委名義反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第十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省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處級黨員干部和市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科級黨員干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派出機關充分交換意見。
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派駐紀檢監察組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各方意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駐在部門黨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向地方黨委備案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黨委組織部門。
第十二條 給予省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干部黨紀處分和科級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給予市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科級黨員干部黨紀處分和其他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給予縣(市、區)直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不設機關紀委的由機關黨委、辦公室等)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本級紀檢監察工委備案。
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督促解決。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派出機關和所在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在派出機關領導下建立健全對本級駐在部門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三條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黨組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經復議、復查,如果原處分決定是正確的,應當由黨組作出維持原處分決定的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當與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溝通,由黨組作出新的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需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干部政務處分的,派駐紀檢監察組立案審查調查和內部審理后,參照本實施細則,與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移送本級紀檢監察工委審理,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機關承擔。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我省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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