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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對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相應事實進行核實,作出相應處分。在實踐中,對涉及黨員和監察對象的不起訴案件如何進行黨紀政務處分存在模糊認識,本文就紀檢監察機關對不起訴案件如何進行黨紀政務處分分析如下。
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類型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分為三種,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起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對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中,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情況。
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散規定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之中。
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調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中。該類不起訴決定沒有特定的案件范圍,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均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紀檢監察機關對不起訴案件中黨員和監察對象的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是否意味著,紀檢監察機關只有對酌定不起訴案件中的黨員才有處分權?實際并非如此。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是以黨章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的,而非僅僅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僅是針對酌定不起訴案件的處理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八條還規定了黨員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即“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可見,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對酌定不起訴案件中的黨員和監察對象具有處分權,對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案件中的黨員和監察對象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同樣可以作出相應處理。
酌定不起訴的情形較為明確,對于該類被不起訴人,檢察機關已經認定被調查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只是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此,紀檢監察機關在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后,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案件中,被不起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構成犯罪來講,前者為事實上不構成犯罪,后者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無法認定構成犯罪。但刑法具有補充性,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禁止。而且違紀與違法、犯罪的構成要件、追訴時效不同,證據標準上也存在差異,因此,行為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與沒有違紀和不應受黨紀政務處分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簡單地以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為由而不對其進行黨紀政務處分。在上述兩種不起訴案件中,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后,依照黨紀政務處分的具體規定來認定被不起訴人是否存在其他違紀和違法行為,進而作出相應處理。
總之,紀檢監察機關對于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不能一概而論,應本著紀在法前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不要盲目地以司法結論來左右黨紀政務處分,也不要回避矛盾、掩蓋問題。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了解司法機關對有關問題的認定意見,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后根據個案審慎作出處理。(高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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