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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于涉嫌職務犯罪,但又無法確定是否會被判處刑罰的,是否必須在移送起訴前作出黨紀、政務處理?
答:首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及中央辦公廳《關于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和中央紀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作出紀律處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被審查黨員涉嫌犯罪的,原則上應當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前作出紀律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犯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做出黨紀處分決定,并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其次,根據上述規定,存在對案件事實、行為定性有重大爭議,難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在移送后作出處分。 此外,對于需要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考慮到審批需要一定時間等實際情況,為防止留置時限超期,可在同級黨委討論通過后,先行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待上級批復后,及時下達黨紀處分決定。(鐘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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