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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不正確履行職責如何定性處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農村黨員工作失職需追究黨紀責任的如何定性處理?
答:中央紀委法規室2017年11月在網上對網友留言進行回復時指出,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主要是對違反黨的工作紀律行為作出的規定,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在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可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但是,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總綱中明確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也就是說,不論是黨務工作還是行政工作,均是在貫徹落實執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于沒有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均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予以處理。執紀實踐中,對黨員在工作中沒有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要區別情況適用條規、作出處理:
(1)在認定違紀時,對工作中沒有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按照“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有關違反工作紀律的條款給予黨紀處分,若沒有具體對應條款的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性處理。
(2)在認定違法時,如果法律法規對此類行為有明確規定,違反了該規定,亦屬于職務違法行為。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3)在認定涉嫌犯罪時,對于情節嚴重,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第二十七條有關紀法銜接的條款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其政務處分,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是關于違反相關工作紀律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屬于兜底條款。其中的“其他工作”,就是為了適應執紀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以防止立法的不周延性。我們認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農村黨員執行公務時沒有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按照“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原則,對于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構成要件的,可以依據該條款進行定性處理。同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全體黨員和黨組織,只要求有關行為違犯黨紀且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即可。因此,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中工作的黨員亦不應被排除在外,但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予以綜合判斷。(鐘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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