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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工作中,審核處理意見時,除了綜合考慮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影響以外,審查調查對象的認錯悔錯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對于審查調查對象真心認錯悔錯的,依規依紀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不認錯悔錯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同時注意審查其辯解,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準確把握,力求實現黨紀政務處分的最佳效果。
對認錯悔錯態度的審查判斷
一般情況下,移送審理的案件要求全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沒有爭議,審查調查對象思想認識到位。審查調查對象認錯悔錯一般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對違紀違法事實沒有異議;二是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性質及影響;三是對可能受到的黨紀政務處分表示愿意接受。判斷審查調查對象是否真誠認錯悔錯,應結合其出具的自書材料、懺悔反思材料,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材料及訊問、談話筆錄等材料作出綜合判斷。
實踐中對于以下情形,要仔細甄別審查調查對象是否真正認錯悔錯:一是審查調查對象只是簡單表示或者籠統、概括性地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未有針對性地在懺悔反思材料中寫明其具體錯誤之所在,或者未表明其對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的態度;二是審查調查對象認小錯(即情節輕微的違紀違法事實),而對大錯(較為嚴重、關鍵的違紀違法事實)含糊其詞、回避。針對這些情形,審理人員可以向審查調查人員了解審查調查對象的真實想法,或者通過審理談話了解審查調查對象的真實想法,防止出現虛假認錯。
有時,審查調查對象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錯,但對組織擬作出的處理決定表示認可或默認。這種情況下,審查調查對象往往還是認識不到位,缺乏深刻反省。有時,也表現為對處分決定無所謂,甚至“破罐子破摔”。如,某市一基層紀委辦理的一起違反生活紀律案,審查調查對象就隨意從網上摘抄了違反工作紀律的反思材料來應付。這種情況下,要嚴肅指出其違紀問題,要求其深刻反思,重寫檢討書或悔錯書。
不認錯悔錯如何處理
構建“鐵案工程”,除了要有鐵的事實、鐵的證據之外,往往還要求審查調查對象思想認識到位,真誠認錯悔錯。妥善處理好審查調查對象不認錯悔錯的案件,很考驗審理人員的功夫。對于不認錯悔錯案件,筆者有以下建議:
一要加強審理過程的說理教育。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仔細聽取審查調查對象的辯解,對于其無理申辯,應適時做好說理教育。找出審查調查對象心結所在,其不認錯認罰的原因,比如,是對相關紀律、法律不清楚,對違紀違法后果不了解、不能接受,還是僥幸、頑抗,或者認定的事實有出入,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二要全面客觀地審查事實證據。對于審查調查對象不認錯的案件,最大風險點在于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扎實,而個別審理人員可能先入為主,認為審查調查對象態度惡劣,對其合理辯解不加重視,急于對審查調查對象作出處理。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導致案件出現重大瑕疵甚至導致錯案。實踐中,對于不認錯案件一定要認真聽取審查調查對象的辯解,全面分析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結論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注意收集無錯證據。對于執紀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問題、偏差的,要及時糾錯糾偏。
三要更加注意執紀程序的合法性。越是審查調查對象情緒波動大的案件,越要注重辦案程序的合法性,把該履行的程序履行到位,防止授人以柄。要強化審理談話,一方面就審理后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等情況與審查調查對象當面核對,特別是聽取其意見和辯解;另一方面,通過審查調查對象對自身違紀違法行為的認識和懺悔反思,也可以進一步審查其態度認識,克服書面審的局限性。
四要防止縮手縮腳、無所作為。實踐中,審查調查對象不認錯可能基于多種原因,不應機械教條地要求每案都必須做到審查調查對象認錯悔錯;也不能以不認錯為由,無限期拖延辦案期限。要注意把握執紀審查的節奏,做到實事求是,對于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經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審查調查對象還是拒不認錯的,依規依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是將審查調查對象認錯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畫等號。有時辦案人員簡單地認為審查調查對象已經認錯悔錯了,沒有必要糾纏于案件細枝末節,這樣易導致忽略對關鍵證據的收集。比如,某局副局長在公務活動中擅自改變行程一案中,同行4人均承認有繞道旅游的事實,均表示認錯悔錯,于是辦案人員對具體如何繞道,有無進入景區、有無使用公務車輛等情況就沒再仔細查清。上述情形必須引起審理人員的注意,該退回補充查證就退回,否則案件會留下重大隱患。
二是認錯悔錯能否從輕、減輕處罰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主觀上真誠認錯悔錯,客觀上積極配合執紀審查,符合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處分。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均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在精準適用“四種形態”時,審查調查對象的認錯態度是評估對其適用何種形態的重要因素。具體到條規中,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當然,也不是對所有認錯悔錯案件都必須予以從輕、減輕處分,實踐中是否予以從輕、減輕處分,要根據違紀事實本身,結合認錯悔錯表現,依規依紀依法而定。
三是不認錯悔錯能否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有的同志認為,審查調查對象不認錯就是態度惡劣,應當予以從重甚至加重處分。筆者認為,是否從重或加重處分應考慮以下幾點:1.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并不包括不認錯的情形。2.審查調查對象拒不認錯悔錯的,可將其拒不悔改情況寫入審理報告,作為紀律處分的情節予以考慮。3.注意審查調查對象有無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情況。如,審查調查對象拒不認錯悔錯、拒不交代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還可能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另外,如果審查調查對象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認定其違反政治紀律,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并處理。4.防止簡單、草率處置,審理實踐中,對于不認錯案件是否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應當個案分析,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總之,對于不認錯悔錯案件要綜合考慮違紀事實、性質、后果,實事求是、綜合分析,盡可能實現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陳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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