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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貪污、受賄案,被告人李從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省地礦局副局長、省地礦局局屬企業安徽迪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共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省地礦經營管理處處長、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公款報銷私車費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考慮李從文犯罪的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從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張冬梅 通訊員 洪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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