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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章某,某醫院黨委副書記,分管招標采購工作。
事實一:王某,女,甲醫藥設備公司老板,甲公司與醫院有長期業務關系。2017年3月,章某提出讓王某為其支付100萬元購房款。王某盡管覺得為難,但考慮到還要章某幫忙,于是同意。事后,章某未與王某協商,寫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寫明“章某根據今后收入狀況,分期歸還王某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債權人為丁某(王某丈夫)。之后,章某違紀違法問題敗露。丁某知曉王某支付購房款后,實名舉報章某并追要100萬元,章某被迫還款80萬元。另據查明,章某任醫院黨委副書記期間,章某夫婦每年合法收入約40余萬元;至2017年3月,章某及其家庭成員名下共有4套房產,存款、理財等財產金額約180萬元。
事實二:高某,乙醫藥設備公司老板。在乙公司參與醫院采購競標中,章某多次提供幫助,高某逢年過節送給章某財物。2018年2月,丁某要求章某還錢。章某想到高某曾向他許諾,如果需要用錢定會傾囊相助,于是向高某提出借錢急用,高某爽快答應。章某原打算向高某要30萬元,見高某答應得干脆,遂改口要了40萬元。高某安排乙公司工作人員吳某將40萬元匯入章某親友李某的賬戶。李某按照章某要求,將其中30萬元轉至章某賬戶,章某將此筆錢還給丁某,余款10萬元暫留在李某處,直至2018年7月章某案發。另據調查,截至2018年7月,章某及其家庭成員名下共有5套房產,存款、理財等財產金額約160萬元。
【分歧意見】
對于事實一,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章某讓王某支付100萬元購房款,但章某出具了借條,且在案發前章某歸還了丁某80萬元,因此不能認定章某索取王某錢財。另一種意見認為,章某與王某長期有利益關系,因為章某為王某在業務上提供關照,所以王某才會支付100萬元,因此章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索賄。
對于事實二,一種意見認為,章某供述是其向高某提出借40萬元,而且借款時間距案發時間短,尚無法判斷章某是否有歸還的意思,因此不能認定其受賄。另一種意見認為,章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高某在業務上謀取了利益,他們之間形成了一種長期利益輸送關系,且據章某供述,章某原本打算向高某要30萬元,后因高某爽快答應,遂改口要了40萬元。章某索要財物的主觀意圖明顯,應認定章某索賄。
【評析意見】
在受賄罪的認定中,正確把握受賄與借款的界限,對于區分罪與非罪具有重要意義。其中,以借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是實踐中爭議的焦點。下面結合案例具體分析。
一、如何區分民間借款與受賄罪
對于以借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p>
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區分民間借款與受賄,應考慮三點:一是借款是否建立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受賄。但索賄除外,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受賄罪。二是從借款的真實意圖上看,借款人是否出于真實的借款目的。三是借款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即借款成功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否則,請托人就不會把財物借給該工作人員。
二、事實一中章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理由一,章某無“借款”合理事由。章某讓王某支付100萬元購房款,但當時章某家已有4套住房,并無實際住房需求,且章某家庭財產足以支付全額購房款,無需借錢購房。理由二,王某主觀上認為100萬元是“給”而不是“借”。據王某證言,當時其并不情愿,但考慮到章某曾給予關照,且以后可以通過章某獲取更多利益,所以支付,實際上將此當成一種“投資”。理由三,章某出具的“借條”實質上是想將違法行為合法化。章某雖向王某出具了借條,但未明確還款期限,王某也不知情。后章某歸還80萬元是迫于丁某舉報的壓力,而不是愿意主動還款。綜上,應認定章某索取100萬元的行為構成索賄。
三、事實二中章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理由一,章、高二人之間迂回“借款”是為了干擾調查、逃避法律制裁。高某先讓公司財務人員提取40萬元,再交由第三人將其匯入章某親友賬戶,最后由章某親友轉賬給章某,整個“借錢”過程故意違背常理操作,迂回復雜,章、高二人為干擾調查、掩蓋有直接經濟往來的意圖明顯。理由二,章某無“借款”合理事由。通過調查章某個人及其家庭財產狀況,2018年2月,章某及其家人名下除了有5套房產,尚有百萬余元的理財等財產,證明章某有足夠財力,并不需要通過借錢還債。理由三,章、高之間有利益交換的約定。據章某供述和高某證言,高某曾表示,如果章某需要用錢,高某會傾囊相助。正因此,章某才會向高某要錢;而高某也想通過章某謀取更多利益。綜上,應認定章某索取高某40萬元的行為構成索賄。
(胡小芳 王婷 作者單位:安徽省安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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