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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8年4月12日,在宣城市及宣州區紀委主要領導公開接待群眾來訪時,有信訪人反映,宣州區朱橋鄉四合村部分村干部不符合申報要求,卻被遴選為“農業科技示范戶”,每年領取項目物化補助。接到該問題線索后,宣州區紀委立即組成調查組對信訪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核查情況】
經查,2015年,身為副科級干部的宣州區朱橋鄉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王某,未經過摸底調查,將其分工聯系的四合村4名村干部和1名鄉干部遴選為“農業科技示范戶”,并與其他5戶普通農戶一并上報。根據農業部門規定,“農業科技示范戶”遴選條件為“種植規模須達到20畝以上”。王某明知凌某和石某2名鄉、村干部不符合該要求,仍通過虛報面積,將該2戶遴選為“農業科技示范戶”,并違規發放相關物化補助。2016年,王某分工聯系村由四合村調整至魏村。出于自己“方便”考慮,王某除了將四合村1名村干部換成普通農戶外,王某又將四合村5戶普通農戶全部置換為魏村5戶村干部。在明知魏村該5名村干部實際從事水產養殖,且規模達不到要求的情況下,王某仍繼續通過虛報生產規模和產業類別,將其遴選上報,并使其享受相關物化補助。至此,王某遴選的10戶“農業科技示范戶”中,有8名村干部和1名鄉干部,普通農戶僅1戶,此情況一直持續到2017年底。
【處理結果】
王某在“農業科技示范戶”遴選過程中,違反相關紀律和政策規定,弄虛作假,將不符合條件的鄉、村干部申報為“農業科技示范戶”,違規發放物化補助,致使項目實施流于形式,政策執行顯失公平,群眾利益受到損害,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此外,王某于2017年12月因違反黨紀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尚在處分期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宣州區紀委決定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者說】
王某在其悔過書中寫到:“我未按照省農委文件通知要求,將未達到規模,不符合科技示范戶遴選條件的人員上報為農業科技示范戶,并讓他們享受物化補助,雖然每戶得到補助不多,但肯定是不對的。”在被調查期間,王某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深感后悔,并深刻剖析了違紀原因,認為主要原因在于思想上放松了要求,導致黨性缺失,對待工作缺乏責任感。
【執紀者說】
王某作為朱橋鄉綜合農業服務站站長兼農技指導員,并身為副科級黨員領導干部,本應恪盡職守,嚴格落實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實施工作,促進農業增效,帶動農民增收。然而,他卻不按照上級農業部門印發的文件規定進行操作,未深入摸底調查,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將不符合條件的鄉、村干部作為“農業科技示范戶”上報,并違規發放物化補助,致使項目實施流于形式,損害了群眾利益。王某的這一行為已違反工作紀律和群眾紀律,受到了應有的處理。王某的教訓值得所有黨員干部認真反思,黨的惠農政策執行“最后一公里”,一頭連著黨委政府,一頭連著基層群眾,并非小事,決不能掉鏈子。如果執行不到位或跑偏、走樣,損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眾獲得感,揮霍的是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 (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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