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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對廣德縣人民醫院原副院長高建軍貪污、受賄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生效。被告人高建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高建軍受賄、貪污的違法所得以及涉案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高建軍利用其擔任廣德縣人民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4689.28元。省委巡視組在廣德巡視期間,高建軍因擔心自己違紀違法問題案發,將其中部分受賄款予以退還。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高建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騙取方式,先后26次在該院財務虛假報銷票據共計人民幣7409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建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高建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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