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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毅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縣長,銅陵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現金338萬元、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購物卡以及價值人民幣1855元的吸塵器,共計折合人民幣383.1855萬元。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757.198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各方進行了質證并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毅軍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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