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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8年2月,蕭縣紀委監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蕭縣龍城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原主任張博存在貪污、受賄違紀違法問題。
【情況核查】
2018年4月3日,蕭縣監委決定對張博采取留置措施。經查,2016年初至2017年底,張博在負責蕭縣龍城鎮拆違控違辦公室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虛報業務開支,騙取國家財政資金35.637萬元,其中20.8264萬元據為己有。在擔任蕭縣龍城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主任、蕭縣龍城鎮拆違控違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龍城鎮魏樓社區第一書記、龍城鎮鳳山社區書記、分管龍城鎮“非煤礦山”的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拆遷補償、承包工程、工作照顧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4.5635萬元。
【處理結果】
2018年5月21日,蕭縣紀委監委給予張博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8年5月22日,蕭縣紀委監委將張博涉嫌貪污、受賄罪一案移送至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7月5日,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庭審過程中,張博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表示認罪悔罪。2018年8月14日,蕭縣人民法院判處張博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5.3899萬元。
【違紀者說】
回想自己的工作歷程,實際上就是自己犯罪道路形成的過程。究其原因:從工作開始對紀律和規矩沒有敬畏之心,放縱自己的行為,從未嚴格要求自己;總認為違規是小事,違紀也不是多大的事,想當然做事,我行我素;聽不進忠言相告,有了教訓不去吸取,對法律知識更是不學習,不理解,背離了黨的宗旨,辜負了組織多年的培養和教訓。
【執紀者說】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源泉”。分析一些黨員、干部墮落的真正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在思想上沒有真正入黨,“總開關”沒擰緊,不能正確處理公私關系,沒有樹立正確的是非觀、義利觀、權力觀、事業觀。張博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套取國家資金,一次次的觸碰底線,最終難逃法網恢恢,身陷囹圄。黨員干部要“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認真踐行對黨和人民的承諾,干凈干事、清白做人,依紀依法規范行使權力。(蕭縣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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