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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梁棟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梁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64.3038萬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涉案贓物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梁棟利用擔任利辛縣縣長、利辛縣委副書記、書記、阜陽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辦理取保候審、撤銷案件、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8次伙同家人收受應某虎、張某、葛某奎等人財物價值人民幣共計164.303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4.30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梁棟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梁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經查,梁棟被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采取“兩規”措施后,對省紀委已掌握的其受賄線索如實作出供述,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梁棟受賄數額中大部分系其近親屬實際收受后轉告,案發后,梁棟近親屬退繳贓款人民幣126.6899萬元及部分贓物,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梁棟當庭表示認罪。
淮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省、市人大代表共19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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