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6月22日上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金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繳納的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金華,原任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任望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望江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望江縣委書記。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望江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安徽省濱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某等13家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項目申報、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 折合人民幣共計238.083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金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38.08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金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坦白,且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張金華到案后積極退繳受賄犯罪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金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金華當庭表示服判。被告人親友、部分社會公眾和媒體參與案件旁聽。
手機站
客戶端
微信
微博
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