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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詢問措施是監察機關享有的十二項調查措施之一,也是監察機關在調查工作中經常使用的一項措施。詢問措施運用規范正確對于獲取真實的證人證言,查清案件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意義重大。結合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監察機關在運用詢問措施時應當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程序要規范合法,以經得起審判檢驗為標準。監察機關運用詢問措施的對象主要是證人,盡管他們不是被調查對象,但高度重視程序問題同樣重要。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據此,在調查階段,監察機關必須做到證人證言獲取合法且符合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在運用詢問措施時,一定要牢牢樹立程序意識,詢問措施的審批程序要嚴格遵照有關規定進行,并著重注意三個關鍵問題。一是證人資格問題,具備證人資格是詢問措施的前提性條件。具備證人資格必須包含兩個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生理上、精神上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證人需客觀上知道案件的相關情況,而不能是主觀上的猜想。二是證人權利義務的告知。監察機關向證人告知權利義務,不僅要體現在口頭上,而且要體現在詢問證人的筆錄當中,對于證人不理解的部分,監察機關還要進行必要的解釋。三是對于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的詢問也要告知證人。監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對詢問措施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但是在實踐當中,對于重要證人的詢問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的,監察機關要告知證人,這不僅是證人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且也有利于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穩定性。
要注重前期研判與評估,做到有重點有方案。證人是可能知道案件真相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詢問證人是判斷被調查人供述是否屬實、形成完整證據鏈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監察機關在詢問證人前必須進行認真的研判和分析,一方面研判和分析證人對整個案件事實調查的重要程度,根據證人的重要程度制定相應的詢問措施方案,如確定詢問的時間、地點、策略以及是否要同步錄音錄像等。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經常遇到涉及外地證人的情況,對于外地證人尤其是關鍵證人,確定詢問證人的時間、地點等方面每個環節都尤為重要,因此,要根據證人的情況做出研判,確定合適的時間、地點,盡量做到既為證人提供證言創造便利,又要確保證人如實提供證言。此外,針對關鍵證人要制定應急方案,實踐中,隨著案件事實的深入,有的關鍵證人還會轉變為被調查對象,因此在詢問關鍵證人時,必須根據詢問情況的進展及時轉變措施,防止因為措施脫節給調查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做到既保證案件的順利調查,又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規定。
詢問證人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有理有據有節。詢問措施的對象是證人,這就要求詢問證人的方式方法不同于被調查對象。監察機關在詢問證人的時候,必須做到有理有據有節,既要對證人有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同時也要嚴肅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客觀提供證人證言的義務。同時,要堅決杜絕為了獲取證人證言而采取威脅引誘等不規范、不合法的手段。
對于極有可能從證人身份轉變為被調查人的詢問對象,在轉變詢問措施之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循詢問證人的工作程序和規范。在詢問證人時,要正確引導證人,幫助其放下心中顧慮,提供客觀真實的證言;對于拒不配合的證人,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證人,也應按照監察法和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有關人員存在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五種情形,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師法起 作者單位:浙江省舟山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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