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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十九大之后的五年,全國檢察機關將仍然從上到下開展系統內巡視巡察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近日,池州結合實際,出臺《中共池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實施細則》《被巡察檢察院黨組(分黨組)配合市檢察院黨組巡察組開展巡察工作的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用好巡察利劍,加強市人民檢察院對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和監督。
《細則》《規定》從機構和人員、巡察范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協調配合、整改落實等方面對全市檢察機關巡察工作做出具體的規定。規定市人民檢察院建立巡察機構,主要對縣區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含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市院派出人民檢察院分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檢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
下一步,根據上述兩個文件規定和年初工作計劃,每年對轄區內一個基層院開展巡察工作,實現一個任期內對轄區院巡察工作全覆蓋的目標。對巡察情況,在經市院黨組同意后,巡察組分別向被巡察檢察院所在地黨委(工委)、被巡察檢察院黨組(分黨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及全院干警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并經市院黨組研究同意后,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進行移交。(池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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