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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以防暑降溫費的名義給參加拆遷的工作人員每人發放100元補助的行為,你對此有什么認識?”
“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我身為局長,應當承擔責任。”
這是我區紀委審理談話中的一段對白,談話的雙方是我區紀委審理室干部和某區直單位負責人,這是我轉隸至紀委工作后審理的第一件違紀案件。正是這一次案件審理的經歷,加深了我對“紀法分開 紀挺法前 紀嚴于法”的理解,促進了我對紀檢干部“打鐵人”角色的認同。
曾經作為一名公訴人,我對各類刑事案件的犯罪構成、立案和量刑標準都如數家珍。在我看來,刑事法律領域只有罪與非罪。因為100元受到處分,對我內心觸動確實很大。仔細思量,黨紀和國法異中有同、同中有異。國家法律以權利為本位,而黨紀因其所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以義務為本位。黨的紀律是規范黨員的家法,破法者自破紀始,如果一個干部在剛開始違紀時,組織上能及時咬耳扯袖、嚴肅執紀,他們就可能不至于由第一種形態釀成第二種或第三種,直至第四種形態。
紀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把立起來、嚴起來的黨紀執行到位,考驗著新時代的每一位“打鐵人”。我們要重整行裝再出發,以“越是艱險越向前”的英雄氣概和“永遠在路上”的執著理念,燒旺“爐子”、勤于打鐵、鍛造“好鐵”。(滁州市瑯琊區紀委監委 張登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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