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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這起監委留置第一案辦的夠硬啊,整個卷宗我們審閱過了,證據完整、事實確鑿,以我的經驗看,基本上達到了刑事訴訟的標準。”3月27日一大早,從檢察院轉隸至審理室的老偵監科長凌以強便捧著厚厚的卷宗,來到我的辦公室。
“多虧你們審理室的提前介入,以前有反貪部門做后盾,我們對證據搜集及標準適用的把握不夠嚴格,現在不一樣了,有了監察法的約束,就必須要保證證據質量。”帶著有法可依的坦然,我說道。
“是呀,監察法頒布的太及時了,不然這起留置第一案還真有些棘手。不過該案中有一筆資金性質的認定不夠準確,我們認為王曉春以他人名義借用公司5萬元資金的錯誤事實應該定性為貪污,而不是挪用公款。”老凌話鋒一轉,直指問題要害。
“不對呀,這筆資金雖然實際上被王曉春占為己有,但從賬面上顯示,則是王曉春假借施工單位名義從公司預借的工程款,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挪用公款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挪用其主管、管理、經手的公款、公物,如此看來,王曉春的行為符合該定性啊。”我自信滿滿地反駁道。
“挪用公款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而貪污對行為人的手段加以了明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且需具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占有故意的構成要件。”老凌耐心的解釋,“王曉春假借施工單位名義,偽造公司有關負責人簽字審批,采用騙取手段從公司‘借出’5萬元占為己有,且在縣紀委監委介入調查后,為掩蓋犯罪事實,安排施工單位出具虛假借據,無論在主觀上還是手段上都符合貪污犯罪的特征。”
“這張借據實際上是沒有承擔主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意欲逃避法律責任的欺騙文書,這樣看來,我們在定性方面確實不夠嚴謹。”我默默地點頭,為剛才的“班門弄斧”自慚形穢。
……
王曉春的案件已告一段落,我的內心卻久久未能平復。而這場面對面的業務“切磋”,也讓我深深思考。如此業務“切磋”只是我們在查辦該起監委留置第一案中踐行監察法、實戰融合的一個縮影。回顧整個案件歷程,雖然困難重重,但有了憲法地位和監察法的強大之撐,有了轉隸人員的搭肩作戰和專業支持,有了制度優勢向治理效能的逐步轉化,整個案子辦下來可謂順水行舟,不但讓我們看到了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全面覆蓋和權威高效,更讓我們在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的道路上越發自信。
但是,打鐵必須自身硬,對于紀檢監察干部來說,我們要學的、要做的,永無止境。王曉春作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由于喪失理想信念,又處于日常監督的空白區域,最終倒在欲望面前,走上不歸路。監察法既然來了,我們紀檢監察干部就必須扛起政治責任,用好這一反腐利器,在依法懲治腐敗的同時,把精力投放到大量的監督工作之中,通過日常監管、教育轉化,實現對公職人員從一個好人變成“階下囚”這一大段過程的有效管控,不但要讓監察法擲地有聲,更要讓監察法在每一名公職人員的心中生根發芽。(五河縣紀委監委 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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