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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身患疾病,收入有限,經濟拮據,對行政罰款處罰有抵觸情緒,且其情緒無常,行蹤不定,在執法人員反復催促繳納了700元罰款后,不愿再履行法定義務。”日前,涇縣監委在核實問題線索時,某執法單位一名工作人員“無可奈何”地解釋道。
今年年初,縣紀委監委收到舉報,反映該縣某執法單位三起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問題。通過查閱執法卷宗、聽取執法情況說明,調查人員認為該單位存在執法人員法制意識不強、執法程序不夠完善問題。正是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出現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淪為一紙空文的不正常現象。
4月9日,涇縣監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向該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督促其完善行政處罰事項執行程序和措施,確保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這是自國家監察法公布實施后,涇縣監察委員會首次通過監察建議行使監督職能。
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開啟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新篇章,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分別是紀委、監委的職責。近段時間以來,涇縣紀委監委以國家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順勢而動,應職責而為,充分發揮監督的預防、提醒和教育功能。
作為監察機關法定處置方式之一,提出監察建議與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相得益彰,對于監察對象不正確履職等性質輕微且不足以給予處分的問題,通過提出監察建議,可以督促監察對象整改完善,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這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確保公職人員正確履職,提供了一種法定途徑。下一步,涇縣紀委監委將繼續就如何更好地發揮監督職能展開更多有益探索。 (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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