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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規定,誡勉談話是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和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部門開展黨內監督和黨內問責的一種具體措施,屬于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方式之一。工作中,需要從適用條件、性質和適用對象、種類和實施主體等方面準確把握。
準確把握誡勉談話適用條件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3年)(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在適用誡勉談話時,應當注意:《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誡勉談話適用條件是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黨員干部存在輕微違紀問題,這里的輕微違紀問題,在證據要求上相對于“苗頭性問題”較高,即有證據證明黨員干部的行為構成輕微違紀,不能將輕微違紀問題混同于苗頭性問題。
此外,還應注意到,《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均是根據《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的,屬于下位法。如果以上兩項法規對誡勉談話的規定與《黨內監督條例》關于誡勉談話的規定有不一致之處,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理,應以《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為準。
準確把握誡勉談話性質和適用對象
關于誡勉談話的性質,有人認為,誡勉談話不屬于組織處理的方式。筆者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和有關精神,誡勉談話屬于組織處理的方式之一,是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具體措施,發揮著“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作用。
關于誡勉談話的適用對象,有人認為,誡勉談話的適用對象只能是領導干部。實際上,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要正確理解《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條規定前句為“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據此,可以認為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適用于全體黨員。誡勉談話本質上體現了黨組織對全體黨員的嚴管厚愛,抓早抓小。
誡勉談話不僅適用于全體黨員,而且還適用于非黨員干部。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由此可見,非黨員干部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有關部門可以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誡勉談話。再如《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第一款: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處理。
準確把握誡勉談話的種類和實施權限
誡勉談話的種類大體上有兩類:一類是《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的,對存在輕微違紀問題的誡勉談話。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造成浪費的誡勉處理,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誡勉處理,可歸入輕微違紀問題類。另一類是《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誡勉處理。
關于誡勉談話的實施主體和權限。《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輕微違紀的行為,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有權誡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失職失責的黨員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也有權采取誡勉方式進行問責。(劉飛 作者單位:河南省駐馬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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