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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紀檢體制改革工作,以永遠在路上的執著把全面從嚴治黨引向深入,近日,蕪湖縣出臺《派駐機構監督監察工作暫行規定》,通過明確派駐機構職責權限、監督方式等內容,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
明確職責權限,履職有清單。《規定》明確派駐紀檢監察組行使監督監察駐在單位遵守黨規黨紀,受理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其他人員的檢舉、控告,開展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對應予責任追究情形的實施問責或建議實施問責等15項職責,讓派駐監督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履職“名正言順”。
規范監督方式,聚力有保障。《規定》明確派駐機構可以采取談心談話、參加或列席會議、廉政審查、采取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措施、提出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等10種方式,對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進行監督監察,讓派駐監督更加精準有力。
強化責任追究,用權有底線。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規定》明確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有案不查、瞞案不報,辦人情案、以案謀私,泄漏案件信息等7種情形予以責任追究,以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紀律底線嚴防“燈下黑”。(蕪湖市紀委、市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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