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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防基層“微腐敗”,遏制基層信訪增量,靈璧縣紀委制定出臺一個意見、兩項制度,進一步規范“小微權力”,努力打造陽光財務,為“小微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提供堅實保證。
一是制定出臺《靈璧縣財務公開會審會簽制度》。要求各單位成立財務會審領導小組,由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紀檢負責人、財務監督負責人等組成,進一步規范財務人員審核、集體審核、提出質疑、全員審核等程序,嚴防“一把手說了算”現象,規范財務報銷、收支流程。
二是制定出臺《靈璧縣財務公開公示制度》。明確規定各單位、村組應堅持依法公開、詳實具體、迅速及時的原則,采取網絡平臺公示、政務信息欄張貼、會議通告、媒體宣傳等公開形式,對重大財務決策、財務運行、財務收支明細等情況進行公開,于每月10號前公示上一個月財務收支事項,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三是制定出臺《靈璧縣政(村)務公開督查工作實施意見》。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組建政(村)務公開督查辦公室,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普查與抽查、個別走訪與集中座談相結合方式進行,每季度進行一次全縣性的政務公開工作督查,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參與督查和評議,將督查工作抓實抓細,以督查制度的有力有效促進公開工作的落實。
2017年以來,該縣以督查促公開,確保“小微權力”運行規范化、陽光化,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從源頭消除信訪隱患,全年累計開展4輪全縣性的政務公開工作督查,1輪財務公開督查“回頭看”和16次常規抽查,對工作推進不力的8個鄉鎮、11個村(居)、8所中學、2所中心校、8所衛生院、2家縣直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3名單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后期整改不到位的3個鄉鎮進行財務封賬處理,暫停其所有的財務支付,責令限期整改。(宿州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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