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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舉報】
2017年6月中旬,根據群眾舉報和安徽省委第五巡視組交辦,反映明光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員、黨組成員、兼任法律工作者協會主席李愛國,擅自批準本應由個人補交的黨費,共計1513元用公款報銷等問題。明光市紀委立即成立調查組,對反映李愛國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情況調查】
經查,2014年12月,明光市直機關工委在全市開展應繳黨費核定工作,要求未足額上交黨費的限期繳齊。市司法局黨總支有9名黨員欠交2013年、2014年黨費共計1513元。
李愛國,時任市司法局黨總支書記,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會長。在收到市直機關工委要求補交黨費的通知后,不是及時向欠費的黨員催繳黨費,而是以這9名黨員有的不在本地,有的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在限期內難以收齊為由,安排司法局政工股長丁某先行墊付。最后丁某將李愛國簽批同意的收據在李愛國任會長的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報銷了黨費1513元。事后李愛國亦未按規定向9人催要墊付的黨費。
【處理情況】
2017年9月18日經明光市紀委研究決定:李愛國作為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違反政治紀律,不按規定收取黨費,擅自決定在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中報銷黨費,同時結合其違反廉潔紀律等行為,給予李愛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者說】
李愛國在檢討書中寫到,“作為有著三十多年黨齡的老黨員,一名黨務工作者,理應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卻做出了違規違紀的事情,真是痛定思痛。這主要是平時不注意學習,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嚴重,組織紀律觀念淡漠。”
【執紀者說】
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是每個黨員應盡的義務,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體現了黨員的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李愛國以9名黨員有的不在本地,有的行動不便為借口,看似關心下屬,實則是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即將撤銷,賬戶上還有余錢,不用白不用,用了也就用了的思想在作祟。雖然在報銷的黨費中沒有李愛國個人部分,但作為局黨總支書記,其所作所為,反映出黨性不強,紀律觀念淡薄,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當了反面典型,如此“好心”追責理所應當。(曹振國 張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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