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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包河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原中隊長鄭東松履職不到位問題。經查,2016年3月,鄭東松擔任包河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期間,負責大圩鎮片區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但在處理大圩鎮南斗村大富豪門業和春杰工貿公司兩家企業環境污染問題時,不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有效解決相關污染問題。2017年4月14日,包河區環保局研究決定,免去鄭東松包河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職務。
二、廬江縣第三人民醫院院長朱紹春、副院長邢應芝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不力問題。經查,朱紹春擔任廬江縣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醫院)院長期間,于2016年12月將醫院內一塊土地租給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設通信基站,該公司在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情況下將基站建成,群眾為此多次反映投訴。中央環保督察組在合肥開展環保督查期間,兩次收到群眾來信反映上述環境違法問題。廬江縣環保局調查認定,廬江縣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醫院)對轄區內環境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2017年6月12日,廬江縣衛計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分別給予院長朱紹春、副院長邢應芝警告處分。
三、巢湖市夏閣鎮龍泉村原黨總支委員、村委會副主任湯家飛濫用職權等問題。經查,湯家飛在分工負責張梁片(含小裘山區域)工作期間,于2013年9月、2014年9月先后兩次偽造相關材料,為小裘山上某無證經營的化工廠非法生產提供便利,以開辦養殖場的名義將該化工廠廠房和職工宿舍申報設施農用地并獲批準,導致上述違章建筑沒有得到及時拆除。特別是在今年5月份開展環保專項督查工作期間,湯家飛仍不能按照部署要求對分工區域內環保工作開展問題排查和日常監管,對曾出現非法生產的場所未進行重點排查,致使分工區域內出現環境污染問題,造成嚴重負面影響。2017年6月8日,巢湖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湯家飛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合肥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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